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屈**与被执行人陈**、陈**、曾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与被执行人陈**、陈**、曾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陈**、曾石*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屈**发现被执行人陈**、陈**、曾石*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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