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与被执行人陈**、陈**、曾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陈**、曾石*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屈**发现被执行人陈**、陈**、曾石*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傅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张**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某某与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李*甲与被上诉人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与江*某、江*甲、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游某某、游某甲、郑某某诉卢某某、卢**、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江*某、江*甲、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