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傅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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