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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还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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