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还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申请执行人屈**与被执行人陈**、陈**、曾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孙某某与李*甲、陈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屈某某与陈某某、陈**、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周**与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叶**、叶花和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江*某、江*甲、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某某与罗**、罗*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游某某、游某甲、郑某某诉卢某某、卢**、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江*某、江*甲、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