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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江*某、江*甲、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江*某、江*甲、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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