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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符*与被告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符*诉称:他与被告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5月4日订婚,之后双方一起到上海务工,并同居生活三个月,因被告拒绝与他发生两性关系且被告为人不诚实,欺骗他,双方从2014年8月开始便没有再同居生活,很少来往;他与被告在恋爱、订婚期间,给付被告礼金及贵重物品共计66728元,被告给付他礼金及贵重物品共计5165元,现因双方已经解除婚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要求被告返还双方在恋爱期间他给付被告的彩礼共计61653元。

被告辩称

被告符某某辩称:她与原告认识时尚不到结婚年龄,订婚后原告要求她到上海一起打工,原告却行为不正,自作主张住在一起,并强迫与她结了婚,导致她对原告产生反感。她从上海回来后一直在家等待原告回来办喜酒,现在是原告提出不同意与她缔结婚姻,因此她不同意返还彩礼,并要求原告赔偿因此给她造成的名誉损失费10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4日按农村习俗订婚,订婚后原、被告一起到原告打工的地方上海共同生活了三个月的时间,期间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2014年8月被告从上海回来后双方就没有联系了;在恋爱、订婚期间原告给付被告的礼金有:给被告现金18800元,金器折合现金18600元,给被告的“见面礼”800元,给被告方亲戚的“叫口礼”4600元,给被告外公、外婆、奶奶共3000元,给被告弟弟1200元,第一次去被告家给付1000元,给被告方亲戚的礼性14份折合现金7000元;被告给付原告的礼金有:给原告父母现金1600元,给原告金器折合现金1800元,给原告亲戚“叫口礼”17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婚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产生纠纷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解除婚约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基于农村的风俗习惯,除给付被告方亲戚的7000元以外,原告给付被告的其余48000元可作为彩礼予以认定,抵扣被告给付原告方的现金5100元,被告尚收受原告给付的彩礼现金42900元,应酌情考虑由被告予以返还60%为宜;对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赔偿其名誉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符*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符*彩礼现金25740元。

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符*负担260元,被告符*某负担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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