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马*乙与殷*甲、殷*乙、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乙诉被告殷*甲、殷*乙、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马*乙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马**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马*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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