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乙诉被告殷*甲、殷*乙、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马*乙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马**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马*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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