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与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