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了原告位海生诉被告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经查,被告郭**全家均常年北京打工,原告位海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位海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位海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秦*某与秦**、秦*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蔡某某、蔡**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杨某某、杨**、张*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安某甲、安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某某、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与马**、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段某某诉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石**、石*乙与孙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诉陈**、陈**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