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石**与被执行人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张**返还申请执行人石**、石**彩礼2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张**未主动履行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石**、石**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张**已全部履行,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免收被执行人张**、张**执行费27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