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李**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于2014年7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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