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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湖与苏*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徐**与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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