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田*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田*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5年3月1日,其子与被告之女以彩礼66000元订婚,但事后被告之女反悔。双方就彩礼返还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田*民辩称,其只收取彩礼64000元,现同意返还4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经他人介绍双方同意,于同年3月18日以彩礼148000元订婚,当天被告实际收取原告彩礼64000元。此后不久,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发生矛盾,就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田**借其女之婚姻收取原告张**的彩礼数额较大,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尚未同居生活,其收取的彩礼应予以返还。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田**返还张**彩礼人民币6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元,田**负担1300元,张**负担2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