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常有勤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84号刘**与常有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600元(含诉讼费2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有勤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常有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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