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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