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王**与被告陈**、陈**、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王**与被告陈**、陈**、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王**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马**、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王**与陈**经人介绍相识后,仓促结婚。婚后同去新疆生活。陈**脾气暴躁,整天唱歌抽烟,闹事,为要户口本还跳楼,闹的王**无法上班。陈**提出她要当小姐,挣钱快,还提出不养老娘。4月15日,为吃饭的事情,陈**离家出走。4月16日晚其纠集社会人员3男1女,回来砸门卸窗闹事。第二天又去单位殴打王**。陈**有骗婚的嫌疑。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108000元及压箱钱5600元,金项链价值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王**诉称:原告方为结婚先后花费17万元,媒人隐瞒了陈**的真实情况,到新疆后,被告方只顾着要户口本,从来不说登婚。为要户口本、买东西,陈**整天和王**吵闹、跳楼,甚至还报警2次。并说王**养活不了她,她就去当小姐挣钱,又不愿奉养王**母亲。王**和陈**共同生活仅33天,陈**跑了8次,两人个性、脾气、处事方式上差异太大,无法沟通。这桩婚姻到此地步,陈**应负完全责任。王**父亲早逝,家庭困难,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陈**、陈**、马**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陈**于2015年3月8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3月12日在宁县和盛镇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被告收取原告彩礼108000元。双方于同年3月15日与原告张**一起去新疆共同生活。在新疆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陈**与原告王**、张**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两次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处置。2015年4月15日陈**离家出走。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陈**、马**、陈**的户籍证明、被告陈**的查检单、法庭依职权调取的陈**、马**的谈话笔录、陈**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陈**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已分居生活,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借婚姻收取原告彩礼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返还。应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解释,返还数额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给付能力、同居时间长短等因素确定。被告的陪嫁物及压箱钱,在返还彩礼时相应酌情予以考虑。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金戒指、项链、压箱钱,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物现由被告持有,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陈**、马**、陈**返还张**、王**彩礼人民币80000元;

二、驳回张**、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10日履行完毕。

如不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2元,由张**、王**负担632元,由陈**、马**、陈**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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