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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曹*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曹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袁*称:原告袁与被告曹**兄妹关系,双方于2005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8月18日生有一子曹小x。由于婚前缺乏对法律的了解,不知道表兄妹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不允许结婚的近亲属关系,婚后双方又经常吵架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袁*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袁与被告曹之间的婚姻无效;2、依法分割原告袁与被告曹**期间的共同财产;3、儿子曹小x归原告袁抚养,被告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曹**。

被告辩称

被****:认可原告袁与被**双方为无效婚姻。关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孩子抚养问题,被**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共同财产,房屋翻建所用资金均由被**借款;同意儿子曹小x由原告袁抚养,被**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至4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之母案外人徐**与被告曹之母案外人徐**系亲姐妹关系,被告曹与原告袁**兄妹关系。原告袁与被告曹于2005年12月7日在北京**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袁为初婚,被告曹为再婚。双方于2007年8月18日生育一子曹小x。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原告袁**本院要求确认与被告曹的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上述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原告袁与被告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袁与被告曹之间的婚姻应属无效。由于本案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儿子曹*x和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另行制作裁判文书。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袁与被告曹之间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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