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胡*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胡*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独任审判,书记员蒙**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法律禁止通婚的表姐弟关系,受农村“亲上加亲”传统习俗的影响,双方于1990年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太阳坪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了二个男孩,长子已年满23岁;次子黄*乙,2006年12月20日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没有共同语言和爱好,加上被告性格暴躁及其它一些家庭矛盾,经常恶语相骂。被告还无端怀疑原告作风不正,多次从娘家纠集亲属对原告进行殴打和语言上的威胁,双方已彻底丧失了继续共同生活的基础,双方已分居多年。为此,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小孩黄*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

原告就其陈述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靖州苗族**民政办公室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婚姻登记情况。

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次子黄*乙身份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胡*口头辩称:双方系表姐弟关系是真,但已结婚20多年,已成了事实婚姻,双方感情不和,完全是原告造成的。原告将家里卖木材所得的钱全部挥霍,并多次对被告进行谩骂。所以,离婚同意,小孩由黄*抚养,抚养费也由黄*负担,还必须达到补偿被告损失的要求。

被告胡*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本人的身份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黄**、黄**,二人均证明原告黄*的母亲胡**与被告胡*的父亲胡承发系同父异母的兄妹。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对法院调查的证据也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除原告提供的证据2,其合法性不予认定外,其它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依据上述证据,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农历1990年10月1日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太阳坪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育了二个男孩,长子黄**,1991年9月27日出生;次子黄*乙,2006年12月20日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小商店等共同财产。原、被告系表弟、表姐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原告以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至本院,依法要求解除无效婚姻关系,并要求抚养次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弟、表姐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双方隐瞒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事实,登记结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原告解除无效婚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抚养小孩的请求,本院将另行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一)项、第十条第一款(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黄*与被告胡*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