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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与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与申请人柳*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颂适应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与申请人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杨*与申请人柳*诉称:申请人柳*与其妻子李*年结婚时,因李*无身份证和户口本,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是申请人柳*借用申请人杨*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因双方是表兄妹关系,特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

申请人杨*与申请人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申请人杨*与申请人柳*各自的身份证一份,户口本一份。

2、黄梅县**民委员会、长**委员会、分路**委员会证明各一份。

上述二组证据拟以证明双方是表兄妹关系。

对于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其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职权对申请人杨*的母亲郭*所取的调查笔录,经双方质证双方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柳*于年与李*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由于李*无身份证和户口本,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柳*于是借用申请人杨*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杨*与申请人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实际并未共同生活,没有生育子女,也无财产争议。

另查明,申请人柳*与申请人杨*系表兄妹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与申请人柳*是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申请人杨*与申请人柳*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申请人杨*与申请人柳*各承担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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