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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某某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申请人唐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系表兄妹关系(唐某某父亲唐**与李*某母亲唐**同胞姐弟),二人经双方父母介绍后便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4月26日生育一女李*甲,同年5月9日在中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其婚姻关系无效。申请人唐某某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婚姻无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唐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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