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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一与被告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1年6月18日,原告与第三人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尽管当时冯**(身份证号码为432524197407088916)已达法定婚龄,但因其没有身份证而借用其兄冯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尔后,被告冯某某又以冯**的名字同其妻子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综上,原告与被告冯某某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某未予答辩。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基本事实:

被告冯*某系原告之夫冯**之兄,2001年6月18日,原告系与冯**登记结婚时,因派出所户籍民警将冯**误登为u0026ldquo;冯*某u0026rdquo;(现已更正为冯**),致使原告与冯**的结婚证上的名字为冯*某,但结婚证上的照片系冯**本人。事实上,原告并没有与冯**的哥哥冯*某进行过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与原告陈某某未进行过婚姻登记,现原告起诉与冯某某的婚姻无效,系起诉主体错误。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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