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已就诉争事项达成庭外和解,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谢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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