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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