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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无效婚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7日、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荣**担任记录。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9年通过网络联系与李**恋爱,于2009年6月22日在涟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个月后无联系。2010年7月,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某恋爱,结婚时隐瞒了已婚事实,于2010年8月9日又在东安县民政局与被告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11月14日生育女孩刘*。原告再去与李**办理离婚手续时,民政部门认为有两个结婚登记,不予办理,要求原告先撤销或确认无效后一个婚姻登记后才能办理前一个离婚登记,故起诉来院,要求确认与刘某某的结婚登记无效。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杨某某与李**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杨某某与李**有夫妻关系;

2、杨某某与刘某某的结婚证,拟证明杨某某与刘某某的夫妻关系;

3、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身份关系。

被告刘某某在答辩期内没有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的意见。

被告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原告邀请李**到院接受本院调查并征询意见时作了问话笔录。

经庭审质证、辩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李**的问话笔录经原、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通过网络联系与李**恋爱,于2009年6月22日在涟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娄涟结字010905608号),婚后两个月后没有往来,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生育小孩。2010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某恋爱,于2010年8月9日又在东安县民政局与被告刘某某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431122-2010-003988),结婚时原告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于2011年11月14日生育女孩刘*。无共同财产。原告与李**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民政部门认为有两个结婚登记,不予办理,原告因此起诉来院。

另外,经征询李**的意见,李**不愿追究杨某某的其他责任,只要求尽快办好离婚手续。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所生小孩刘*的抚养问题,经调解达成协议,已另行制作调解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原告没有解除原合法婚姻的情况下,虽自愿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原告隐瞒了已婚的事实,造成原告两次结婚登记,系重婚,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是无效婚姻,应宣告无效。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所生小孩刘*应当由原、被告抚养成年(已另行调解处理)。为了保护合法婚姻,维护正常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0年8月9日在东**政局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431122-2010-003988)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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