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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9年12月13日,原告唐某某与方第法在湖北省监利县桥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9月20日原告又与被告罗某某在安化县江南镇民政所登记结婚,该行为属于重婚行为,原、被告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现诉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事实全部属实,同意宣告婚姻无效。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未与方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被告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重婚,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的婚姻应属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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