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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与谭*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谭*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被告谭*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1996年10月14日,原告与覃*甲在通道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因感情不和,原告于1999年离家出走,2007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谭某甲相识、同居,2008年10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张*乙。2012年3月14日两人在桑植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2013年3月25日覃*甲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原、被告重婚罪,同年7月10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谭某甲无罪。后覃*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因原告与覃*甲达成和解,覃*甲自愿撤回上诉。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深知自己的这一行为给被告带来了极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宣告两人婚姻关系无效,小孩张*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谭*甲辩称:被告对原告要求宣告二人婚姻关系无效无异议,但要求抚养小孩张*乙,并由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14日,原告与覃*甲在湖南**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1999年原告外出做生意,并于2007年与被告相识、同居,2008年10月7日两人生育一女,取名张*乙,小孩一直随被告生活。2012年3月14日原、被告在桑植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2013年3月25日覃*甲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原、被告重婚罪,同年7月10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张*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谭某甲无罪。覃*甲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因双方达成和解,覃*甲自愿撤回上诉,张家**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准许覃*甲撤回自诉的裁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婚姻登记表一份、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湖南省**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明知自己有配偶,又与她人登记结婚,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对原告要求宣告双方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张*甲与被告谭某甲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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