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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此案,并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陈某某诉称,我与被申请人系表姐弟,从小认识。我前夫死亡后,2006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在上海一起打工的时候同居生活,并在当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因为结婚证丢失,我与被告又在2014年又补办结婚证。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发现我与被告系无效婚姻,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我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王某某辩称,我与申请人陈某某确实是亲老表,她的母亲叫吴**,我的母亲叫吴**,我们的外婆叫吴**。我们的母亲是两姐妹。我们在2006年我们一起在抱龙镇办了结婚登记,但具体时间记不到了,结婚证丢失后2014年又办了一次结婚证。我明白了我与被告不能结婚,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某某之母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之母系同胞姐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006年,原、被告同居生活,并于2014年8月12日在巫山县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现申请人陈某某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的婚姻登记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属无效婚姻,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其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一)项,第十条第一款(二)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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