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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