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易*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易*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顾*与陈*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甲与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与被告林*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叶**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某与陆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某某与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易*与姚*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某某与熊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某某与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与谢某某霸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