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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易*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易*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易*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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