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陈*婚姻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顾*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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