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与黎*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与被告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