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雷*与被告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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