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叶**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叶**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