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宋*与被告林*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林*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