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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桂攀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有关婚姻效力部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某某诉称,原、被告系亲姨表兄妹关系,2008年6月18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男到女方居住生活,未生育子女。现请求宣告双方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系亲姨表兄妹关系属实,于2008年6月18日办理的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双方的母亲系亲姐妹,外祖父、外祖母为同一人。2008年6月18日,原、被告在忠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渝*结字第2208****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调查原、被告的表哥何**、表**某某、忠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队长杨某某、忠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村民何**等人的调查笔录,被告提交的被告身份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现原告主张婚姻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渝*结字第2208****号)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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