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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与姚*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易*与被申请人姚*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廖*担任记录。申请人易*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申请人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易*诉称,申请人母亲简**与被申请人母亲简时芬系姊妹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亲表兄妹关系。年月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姚*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亲表兄妹关系是事实,婚姻是否无效由人民法院依事实和法律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易*的母亲简**与被申请人姚*的母亲简**是亲姊妹关系,而申请人易*与被申请人姚*是亲表兄妹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年月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申请人易*与被申请人姚*系亲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范围,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属无效婚姻,应依法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申请人易*与被申请人姚*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申请人易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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