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赖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谭某某与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易*与姚*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郭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某某与熊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某某与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朱某某与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庞某某与罗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王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冉*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