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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与蔡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赖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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