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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冬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87年7月19日生育一子张**,1987年9月1日补办结婚证。2003年在奉节县城购买住房一套。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被告因夫妻关系不和分居4年有余。被告张某某之母周*甲与原告周*某之父周*乙系亲姐弟关系。在本案中放弃要求分割房产、低保、移民补贴和分担债务的请求。现诉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张某某之母周*甲与原告周*某之父周*乙系亲姐弟关系属实。但双方系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好,家庭经济由周*某掌管。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也没有分居,不符合离婚条件。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系父亲拿钱购买。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之母周*甲与原告周*某之父周*乙系亲姐弟关系,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被告于1987年7月19日生育一子张**,1987年9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庭审中,原告在本案中放弃要求分割房产、低保、移民补贴和分担债务的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证人周**、周**的的证言在卷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被告为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属于无效婚姻,应依法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财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在本案中要求分割财产和分担债务的请求,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本案不对原、被告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分配进行处理,原、被告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分配进行协商,或者另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74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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