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柯*甲诉被申请人叶*、柯*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柯*甲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柯*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柯*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申请人柯*甲承担(已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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