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