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某某与严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严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父母强求下登记结婚。因原、被告是亲表兄妹关系,依照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归两个孩子所有,共同债务各还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确属亲表兄妹关系,对确认婚姻无效没有意见。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费用1377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29日,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5月14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何*甲;1995年11月12日,生育二女何*乙。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剑阁县某乡某村某组的房屋(一楼一底)一套、“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庭审中查明,原告何某某的母亲与被告严某某的父亲是同胞兄妹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何某某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何某某要求“判令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归两个女儿所有,共同债务各还一半”的诉请,因《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它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另行制作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