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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贾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贾*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后于1998年1月25日在射洪县潼射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已生育两个子女。现在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婚姻无效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予以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贾某甲未作答辩。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双方当事人及子女的身份证明;

2、结婚证原件,以证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情况;

3、证人贾**当庭证言,以证明:原、被告系近亲结婚,生育两个子女,共同财产有房子三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审理中,本院依法收集了证人贾*丙证言笔录,证明:原、被告办理结婚证后生育两个子女,有房子等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贾*甲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亦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贾*甲系表兄妹关系,双方于1998年1月25日在射洪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7月7日生育长女贾*丁,2010年4月3日生育次子贾*戊。共同生活期间有位于射洪县的砖混结构平房3间及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15年3月17日,原告胡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判准前述请求。本院受理本案后,因被告贾*甲无具体送达地址,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公告逾期后,被告贾*甲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胡某某陈述因被告贾*甲未到庭参加诉讼而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并自行承担子贾*戊、女贾*丁的抚养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虽然经过婚姻登记,但是其婚姻关系缺乏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应属无效婚姻,本院已另行判决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后,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原告胡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共有财产并自行承担二子女的抚养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除原告胡某某已经带走的个人衣物归其所有外,同居期间其余共同财产均归被告贾*甲所有;

二、女贾**、子贾某戊均由原告胡某某抚养,抚养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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