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龚**与被申请人龚*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申请人龚**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何某某与严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杜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某诉贾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诉贾某甲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孟**与陈*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甲与朱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某某与龚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