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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龚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龚**与被申请人龚*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申请人龚**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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