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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强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在双方父母的强行撮合下,于1997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1998年3月27日生育一女杨**,2001年11月25日生育一子杨**。被告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某未到庭,亦未在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的母亲贺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的母亲何某某系同胞姐妹,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表兄妹关系,两人于1997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1998年3月20日生育一女杨**,2001年11月25日生育一子杨**。2007年被告冯某某离家出走至今,2015年3月7日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两个子女随原告生活。依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依法以(2015)旺苍民初字第6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庭审中,原告要求两个子女随其生活,并自愿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原、被告及其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双方的结婚登记档案、原告母亲贺某某与被告母亲何某某的证明、旺苍县**民委员会的证明、对被告冯某某的父亲冯**的调查笔录,本院对旺苍县水磨乡广福村村主任谭某某的调查笔录、庭审中原告的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但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本院以(2015)旺苍民初字第6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虽然原、被告的婚姻无效,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力。原告要求子女杨**、杨**随其生活,并自愿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且被告冯某某外出去向不明,子女随原告杨某某生活较为适宜。原告要求二子女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冯某某未到庭,无法核实财产情况,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本案不作处理,待被告冯某某返家后,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某所生之女杨**、所生之子杨*乙随原告杨*某生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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