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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