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何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及被申请人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申请人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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