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惠市**有限公司与郝**、郝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德惠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郝**、郝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银信部门及其他财产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德*初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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