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王**、史**、贾**、彭**、任**诉被告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王**、史**、贾**、彭**、任**于2016年1月27日以六原告未协商好共同起诉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原告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王**、史**、贾**、彭**、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王**、史**、贾**、彭**、任**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