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陈*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西**道办事处寺台子村委四社与青海省西**道办事处寺台子村委六社、青海省西**道办事处寺台子村委会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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