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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与甄**、肇东市**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初永祥因与被申请人甄**、肇东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安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民法院(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初**申请再审称:甄**与双**委会签订的50亩承包合同无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50亩土地所有权系双安村集体所有。2007年11月1日,双**委会召开土地发包竞价会,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甄**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获得诉争50亩机动地的承包经营权。甄**与双**委会之间的承包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初永祥并非合同当事人,且其又自认争议的50亩土地与其原承包10年的86亩土地不属于同块土地,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初永祥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权主张甄**与双**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初永祥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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