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周**、周*、王**、王**、王**、王**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周**、周*、王**、王**、王**、王**在银行的存款17909.5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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