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安**阳学校、纪**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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